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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上城检察 2024-03-19

不知情被偷拍了隐私视频

未经同意被网络传播隐私

遭遇骚扰、威胁、校园欺凌


支持未成年人提出隐私权侵权之诉!

支持未成年人提出人格权禁令申请!



徐某(化名)偷录、存储同学陈某(化名)的隐私视频。事后,同学王某(化名)向徐某索要该视频,并通过社交软件转发致使视频在网络间传播,还曾在网上对陈某进行言语骚扰及威胁。视频扩散后,陈某遭受同学欺凌,心理受创,其法定代理人报案并向检察机关申援。



01

启动“一站式”询问保护

上城区检察院在“一站式”工作中,委托专家对陈某进行心理评估和干预,疏导了陈某的负面情绪;联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查清了网络传播隐私视频的侵权行为。因陈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隐私及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协同法律援助机构,首创“少年律师”提前介入“一站式案件”工作机制,保障陈某及时获得了专业的法律援助。


02

支持隐私权侵权之诉

上城区检察院认为,徐某未经陈某明确同意,拍摄、储存、传播涉及其私密活动等内容的视频,造成隐私视频通过网络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导致陈某遭受网络欺凌,身心受损,具有侵害他人隐私的侵权行为和危害后果,陈某可依法向法院提出侵害隐私权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检察机关支持陈某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书面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并协助取证及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法院经依法判决,对支持起诉的相关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03

支持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上城区检察院认为王某主动索要、随意传播、骚扰威胁,具有明显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主观故意,且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危害后果仍持续扩大,如不及时制止将对仍是未成年学生的陈某的人格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陈某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近日,检察机关支持陈某向杭州互联网法院申请对王某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王某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涉案视频,禁止借涉案视频对陈某实施一切威胁、骚扰等类似行为。法院经依法裁定,采纳支持起诉意见。


至此,陈某的隐私权益得以全面维护救济。


【一次询问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一站式”询问保护工作机制】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并提供“一站式”心理帮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综合保护,最大程度降低对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的工作机制。


【侵害隐私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支持起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


【人格权侵害禁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增强未成年人依法用网意识







《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未成年人要依法依规使用网络,不可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进一步引导未成年人提升网络素养,增强法治意识。


提高未成年人权益自护能力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人格权一旦受到损害,更难以恢复原状。《民法典》增设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未成年人可依法积极行使人格权,消除影响因素或危险,有效防止人格权的侵害发生和损害扩大。需进一步引导未成年人提高对人格权益的自护意识和应对侵权的自护能力。


强化司法保护推动综合保护职能







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积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司法保护职能,坚持走深走实,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将努力探索出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保护的有效路径,全力护卫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

共同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注: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供稿:第八检察部

编辑:毛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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